问题 | 福利院领养孩子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
释义 | 1、收养人提出收养的书面申请书。 2、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单身证明)复印件。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书面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 4、收养人身体健康状况的体检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现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和结案证明。 6、被收养人入住福利院的审批表、收养协议、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的证明。 7、福利机构法人、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格式统一的寻亲公告(有效期60天)。 9、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英寸合影照片2张。 (备注:以上证明材料齐全后,收养人、被收养人须亲自到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一、单身收养孩子需要的条件和手续是什么 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当事人只有符合以上条件才可以办理收养。 收养人需提供的手续有: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二、私自收养的弃婴无法落户怎么办 私自收养的弃婴不能落户的方式如下: 1、首先向当地发现弃婴的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报案证明,然后向经常居住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夫妻生育证明和无子女证明; 2、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有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体检证明; 3、向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是否有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最后,持上述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弃婴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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