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小股东利益的制度保护是怎样的 |
释义 | 法律分析:关于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主要有以下保护制度: 1、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相应的决议撤销权、解散请求权、损害赔偿权等方面的制度; 2、要求大股东严格遵循诚实信用义务的制度; 3、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的其他保护制度。 一、两个人合开公司另一个人如何退出股权 1、通过行使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退出公司。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收买其所享有有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2、通过解散公司退出公司。 二、大股东不同意清算怎么办 公司清算不仅保护了股东的权益,避免本应由公司承担的债务转移给股东个人承担,同时也避免各股东在公司出现经营困难的时候偷偷转移剩余财产,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并不是作为公司的大股东想清算就清算,想不清算就不清算。只要具备了法定强制清算事由,符合强制清算的条件,即使公司的大股东不同意清算,作为公司的小股东可以要求强制清算。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股东申请强制清算,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 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需要股东会决议,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权转让应该注意以下情况: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而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此时股东股权转让不可能,是由公司收购,还是通过临时决议同意股东转让股权,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控制股东拟转让股权,为保护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最好进行审计、评估,以免大股东侵害其他股东情况发生,亦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大股东进行定性、评价; 3、公司对外投资的股权欲转让的,须经董事会乃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作为公司大事项对待,应经审议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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