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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拆迁安置诉讼怎么立案
释义
    拆迁安置诉讼怎么立案
    对拆迁安置不满意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就会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农村拆迁安置人口是怎么算的
    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因工作需要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3、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4、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5、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有恢复的;
    6、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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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4:5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