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拆迁安置权益有异议也就是对安置补偿标准、安置补偿方式等内容有不同的意见。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公布。在30日内收集公众意见。第11条针对旧城区改造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有异议,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听证听取意见修改补偿安置方案。我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也就是说,针对安置权益有异议可以及时向政府征收部门提出意见并要求听证,多数人提出的合理意见政府应采纳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九条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