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未成年的继子女,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解除。 但继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人,已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因离婚而自然解除。 继子女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仍应承担赡养的义务。2.协议解除。 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既然是一种拟制血亲,可以因协议而解除。 在继子女未成年时,经生父母、继父母协商一致,并经有识别能力的继子女同意,可以协议解除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继子女成年后,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恶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也可解除。3.诉讼解除。 当事人要求解除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