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轻微伤可以刑事自诉案件吗? |
释义 | 轻微伤可以作为刑事自诉案件,但需满足自诉案件的条件,如证据充分、未过追诉时效等。自诉案件需经人民法院审查,不符合条件或证据不足可被驳回起诉。被告人实施多个犯罪行为,可一并审理。刑事自诉案件的规定包括直接起诉、调解、反诉和上诉申诉等。当事人若无足够证据证明伤害是故意的,可能会被驳回起诉。 法律分析 一、轻微伤可以刑事自诉案件吗? 可以。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轻微伤是可以自诉的。 自诉的审查: (一)程序的审查判断 1、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自诉案件的条件的; (2)证据不充分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2、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此限制。 4、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二、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规定?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因此如果当事人受了轻伤,而且有证据证明这个轻伤是被别人伤害的,就可以发起刑事自诉。但如果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伤害是受到了别人的故意伤害,那么就可能不会被受理起诉,自诉案件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证据完全不明确,也会被驳回起诉。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轻微伤的刑事自诉案件,只要有证据证明伤害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就可以发起刑事自诉。然而,自诉案件的审查过程中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如证据充分、不违反追诉时效等。如果自诉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伤害是故意造成的,起诉可能会被驳回。因此,在发起刑事自诉前,当事人应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八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三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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