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如下:贪污罪的,根据情节重量,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1)贪污金额大或有其他重量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 (2)贪污金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多次贪污未处理的,按累计贪污金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项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况被判处死刑缓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刑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一)贪污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