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件提前移交检察院是否有利有弊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侦查终结后的处理程序。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应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书,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后可以决定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不起诉的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况、证据不足等。 法律分析 案件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表示侦查终结,犯罪事实已查明,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子,应该作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案卷材料、证据一同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一时间将案子移送具体情况通知犯罪嫌疑人以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该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注明相关具体情况。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子,应该做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是撤销案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用提起公诉的案子,一概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子,根据本法和监察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觉得需用补充核实的,应该退还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需时还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不一定会提起公诉 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交审查起诉的案件,察觉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犯罪事实,或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经检察长或是检察委员会决定,应该做出不起诉决定。 2、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交审查起诉的案件,察觉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犯罪事实,或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应该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做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3、人民检察院对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依然觉得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是检察委员会决定,应该做出不起诉决定。 4、人民检察院对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觉得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并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做出不起诉决定。 结语 案件移交检察院,侦查终结,犯罪事实查明,证据充分,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需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书写起诉意见书,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需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可做出不起诉决定。对于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可建议撤销案件处理。 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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