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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
释义
    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特征
    首先表现为刑事立案监督是一种司法救济程序,而不是刑事立案程序必经的法定监督。刑事立案主体依法享有刑事立案权,但这种权力是附有条件的,必须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运作,当出现刑事立案活动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时,这种权力将受到刑事立案监督权的制约,检察机关将依法提供司法救济;
    其次,从刑事立案监督的目的来看,是为了纠正刑事立案主体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司法不公现象,确保刑事立案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
    再次,刑事立案监督具有强制性。检察机关发出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通知立案书》具有强制性和确定性,不得复议,刑事立案主体必须按要求及时履行职责,否则即为违法;
    其四,刑事立案监督既包括依据刑事实体法进行的实体监督,又包括依据刑事程序法进行的程序监督。其实体监督主要是对刑事立案条件等的法律监督;其程序监督主要是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管辖等的法律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流程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
    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没有法律规定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作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不当,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发现犯罪事实的案件不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对此类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在办理审查批捕案件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批准逮捕而没有提请的,应通过追捕予以解决,不属于立案监督的范围。
    二、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来源
    (一)侦查监督部门自行调查发现或者控申部门等相关业务部门移送;(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控告;(三)公民或者有关单位的举报;(四)党委、人大或者上级检察机关交办。
    三、受理
    对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应由内勤登记并填写《刑事立案监督线索登记表》,认真全面审查;对于不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经科(处)长批准,转有关部门处理。
    四、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前的调查在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之前,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调查方案要报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批准,调查应当查明: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是否立案。调查要严格依法进行,严禁使用强制措施;调查要秘密进行,不暴露意图,一般不接触犯罪嫌疑人。
    五、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审查不立案理由
    六、审查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时,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在七日内公安机关没有说明不立案理由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如现有材料证明确属应当立案侦查的,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即主动纠正予以立案的,人民检察院不必再发《通知立案书》。
    七、受理被害人控告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控告申诉部门审查后,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制作《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八、通知立案的标准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应当从严掌握,一般应是能够逮捕、起诉、判刑的案件。
    九、决定通知立案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十、送达与告知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送达《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主要是指被害人的控告材料,或者是检察机关在审查举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材料。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立案监督中,不得进行侦查,但可以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所依据的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十一、通知立案后跟踪监督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应当依法对通知立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予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或者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虽已立案,但未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安机关接《通知立案书》后虽已立案,但立案后立而不查,久拖不决的,要及时督促,必要时报告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由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督促同级公安机关纠正。符合逮捕条件的,要建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对有意阻挠查处的,要建议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督促公安机关加大追逃力度。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而公安机关只对部分犯罪嫌疑人立案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又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认为撤销案件不当的,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十二、直接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层报省级检察院批准直接受理。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十三、对本院侦查部门的监督侦查监督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建议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或者撤案,建议不被采纳的,应报请检察长决定。
    十四、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发现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应慎重审查。确属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纠正违法通知书》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十五、移送徇私舞弊线索涉嫌徇私舞弊的立案监督案件是立案监督的重点,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立案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徇私舞弊导致该立不立的案件、不该立而立的案件线索,经科(处)长批准后,应当将有关材料移交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审查。
    十六、备案制度对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办案人接到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后,于三日内填写《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连同相关材料报上级检察院备案。案件办结后,办案人将《立案决定书》《批准、捕逮决定书》《起诉书》《判决书》装订后报送上级院备案;对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办案人接到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书》后,于三日内将《立案决定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及相关材料装订后报送上级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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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3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