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一)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 (一)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有关个人、组织的提名资格条件,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