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另一方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剩下的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债务;也可以在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时,申请下落不明的一方为失踪人,再由其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三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