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这要视情况而定。以夫妻名义登记的财产性住房是婚后取得的,该财产属于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无需事先特别书面约定。一方在领取结婚证前取得房产并以该方名义登记的,属于登记人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对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的,以夫妻财产清偿夫妻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