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扰民时间规定 |
释义 | 北京扰民时间规定,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产生噪音等扰民行为。 属于下列情况者,音响器材允许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并控制音量: 1、经依法批准的大型社会活动; 2、课、工间操; 3、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 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法律依据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十一条 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置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餐饮和娱乐场所。 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设备、设施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被检查单位应当停止或者按照规定时间使用该设备、设施。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并提供必要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资料。第十九条 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向周围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 (二)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三)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及时处理,机动车防盗报警器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控制音量或者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装修作业,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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