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陕西发布最新《细则》 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范围内容如下: 《细则》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范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西安地区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非西安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细则》对部分提取及全额提取都有了明确。申请部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时,本人账户最低需留存三个月缴存额。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账户需留足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 申请部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包括: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全额付款的,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为购房合同标明的总价或付款凭证总额;办理购房贷款的,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为购房合同标明的首付款金额。 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所购住房买受人为两人及以上的,所有买受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以购买建筑材料及支付其他费用的票据合计金额为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截至申请提取日近12个月的实际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