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索赔证据怎么提交 |
释义 | 索赔证据的提交由施工单位负责,索赔证据的提交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施工单位在向合同另一方提出索赔申请时需要向其提交索赔证据;另一种情况是,若索赔未获合同另一方同意而需要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索赔争议时,需要向法庭(或仲裁庭)提交索赔证据。 一、工程索赔处理的原则 处理工程索赔的法定原则是: 1、合法性原则,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并具备合法、全面、充分和有效的证据; 2、合理性原则,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必须合情合理,符合实际情况; 3、实效性原则,承包商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程序在一定时限内提出索赔; 4、协商处理原则。 二、施工索赔需要注意些什么 1、索赔时效。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 2、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可能会丧失索赔利益的实现; 3、施工索赔实现的关键是承包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 4、施工索赔是单方主张权利要求,经对方签字确认后即成为工程签证。 三、工程索赔保障证据有哪些 索赔建设工程时需要证明索赔事项的发生、索赔存在的依据;施工单位已按规定程序提出索赔、工程实际损失。工程索赔的证据有:建筑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工程预、决算报告、付收款凭证;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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