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者遭遇事故受到伤害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如果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又不存在上述合理事由,那么劳动保障部门就无能为力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