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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法律法规
释义
    合同制民警在执行公务时,应被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合同制民警在执行公务中的玩忽职守行为,如果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0-10-9
    执行日期:2000-10-9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发诉字[1999]76号《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海玩忽职守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拓展延伸
    合同制民警的法律责任与玩忽职守罪的界定及批复问题
    合同制民警的法律责任与玩忽职守罪的界定及批复问题涉及到合同制民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玩忽职守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制民警作为公职人员,其职责包括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应当忠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不负责任,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对于合同制民警是否能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问题,应当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批复问题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慎判断,以确保法律责任的明确性和公正性。综上所述,对于合同制民警的法律责任与玩忽职守罪的界定及批复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确保公正、合法的处理方式。
    结语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合同制民警的法律责任与玩忽职守罪的界定及批复问题,应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保公正、合法的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一节 通 缉 第二百八十二条 通缉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修正):第二章 警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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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7: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