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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订行纪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释义
    1、费用负担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委托物的保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3、委托物的处分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4、按约定价格买卖的义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签署行纪合同时,双方当事人要对费用的负担、委托物的保管以及委托物的处分等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行纪合同主要是约束被委托方的行为,一旦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署了各自的姓名,即会发生法律效力。
    一、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什么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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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6:3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