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 监护人资格 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在监护制度当中除了原有的监护人的 责任和义务 以外,特地对于监护人的范围,以及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的特殊情形,还有监护关系的终止等内容都进行了完善,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的过程当中,如果说根本就不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法院甚至可以强行的撤销监护资格并且 指定监护人 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