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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一般保证责任人能否一起起诉
释义
    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未起诉债务人前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务人财产无法强制执行时才需承担保证责任。与之相比,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人在代为偿还债务后均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一般保证责任人能否一起起诉
    民法典规定,保证人承担保一般保证责任的,债权人要向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后,经强制执行不能偿还债务的,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所以不能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最大的区别就是,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的含义是:一般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起诉债务人,并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否则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般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才可以请求一般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义务。
    对于保证的方式,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依据保证合同约定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会约定不明的,法律一律视为连带保证。
    设立保证合同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可以在主合同中订立保证条款,也可以在债权人与保证人订立单独的书面保证合同,还可以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对此表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还可以虽然主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的,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
    不管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当保证人代为偿还债务后,保证人均有权向债务人予以追偿。
    结语
    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与之不同,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人在代为偿还债务后均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在特定情形下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可以通过不同形式设立,但缺乏明确约定时,法律将视为连带保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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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7:5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