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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消费税委托加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释义
    消费税委托加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消费税的纳税地点如下: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综上所述,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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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2:5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