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公开标准分为4种情况,处罚的金额不同,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特征 1、事故主体的特定性。 2、事故地域的延展性。 3、事故的破坏性。 4、事故的突发性。 5、事故的过失性。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规定的调查步骤 1、事故的现场处理; 2、物证搜集; 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4、证人材料搜集; 5、向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6、现场摄影。 7、事故图绘制。 二、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