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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等级7至10级员工可否继续留任原工作岗位?
释义
    工伤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系列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保障、伤残等级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待遇标准也有所区别。此外,工伤保险基金还会支付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些待遇的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规定。
    法律分析
    1、可以。但是不可以不上班领取伤残津贴。只有1-6级才有伤残津贴。七级以下只能根据伤残鉴定,有多少个月的停工留薪期,最多不能超过两年。或者调岗(可能会降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并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时,由单位负责,并可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护理费。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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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1 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