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请问民间债务如何转让? |
释义 | 债务转让债务必须是可转移的,只能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转移,并且以债权人同意为必要条件。债务转让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应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 民间借贷债权债务转让的办法是什么 债权转让按下列流程进行: 1.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2.书面通知债务人,并告知债务人新的债权人的基本信息,以便债务人履行其义务。 3.让与人退出合同,不再享有合同约定的收回本金利息的权利。 4.新的受让人加入合同,替代让与人收取借款本金及利息。 5.债务人享有的对让与人的权利,依然可以向新的受让人主张。 债务转让的应当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后方可转。 民间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管辖如何选择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能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通常的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规定发生经济诉讼时法院的管辖属地,一旦发生经济诉讼行为,必须按第24条之规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 民间借贷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拥有的求偿权等权利,转让给他人。具体如下: 1、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2、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不可以撤销,但债权接收人同意撤销的除外; 3、受让人接收债权人转让的债权后,可取得债权人一些相关权利,如抗辩权、受偿权等; 4、其他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个人债务可以转让吗? 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个人债务可以转让吗?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个人债务一般表现为民间借贷或者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有合同和信用的联系所以比较规范,而亲戚朋友之间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不会出具书面字据等等,这样一旦借款人否认,出借人就很难保障债权。 一般的债务转让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随意转让。 那么个人债务可以转让吗? 可以转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个人债务的转让也成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债务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义务。 债务转移主要有以下实质: 1、通过协议,达成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务人的地位,完全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原债务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免除对债务承担的义务。 2、债务承担是指新的债务人也即是债务受让人和第三人承担原合同的债务义务,此债务是完全的原债务,而不是由第三人产生的新债务,面对人民法院对原债务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承担人也依转让协议全部承担,同时由此债而产生的利息也随同债务的转让而转让到由第三人承担。 3、债务承担是无条件的,因债务转移协议的成立,债务受让人不能因协议外的种种原因而不承担债务转让之债,因此,承担人不可以因原债务人未履行承担债务为由对抗债权人。 个人债务的起诉流程有哪些? 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流证据、被告递交辩论状--开庭审理、质证、争辩--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然后执行判决。 起诉前要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1、依据法律规则,法院检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请求被告提供书面借据; 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 关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无论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能否把借贷关系明确到位。 关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 关于借贷关系不明白,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 出借人要保存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白”的证据资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葛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如果公告期限届满的,债务人任然不应诉的情况下,关于借贷关系明白的,经审理后法院可以作缺席判决; 关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就会中止诉讼。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怎么写?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三方约定债权转让的相关信息。 2、陈述、保证和承诺。 3、违约责任。 4、生效时间。 5、适用法律。 6、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7、其他规定。 8、三方代表签字盖章。 该内容由 韩运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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