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理医疗行政案件要注意什么? |
释义 | 关于和差错责任者的确定,是开项复杂而又细致的工作,下列各项可供参考: (1)对行为人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思想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不能任意夸大过失,也不能掩盖事实。对于那些确已接受教训、主动检查自己、有明显悔过表现者,应从轻处理。 (2)行为人态度恶习劣、强词夺理、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帮助,要酌情从严给予纪律处分。对有意包庇者也应受到行政处分,以来明政纪。 (3)行为确系工作严重失职、服务态度不好、医疗作风恶劣,如出据假证明、假报告等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或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虽构不成医疗事故,但性质严重,可酌情给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4)行为人确系因技术上的原因,本人态度诚恳、接受教训,要给予适当的教育,一般不给过重的行政处分。 (5)行为人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方面的严重损失以及医疗机构大量的经济损失者,应杌情给行为人经济的处罚。如在一下的年度内不予调薪、晋升等。如果在发生医疗事故的过程中确有客观因素的影响,加之行为一贯工作表现良好,可酌情缩短暂不调级、晋升的时间,但至少不能低于一年。 (6)对不是当年出殃的医疗事故,因某此客观原因未定性,事后复查始被发现者,应从发现之日算起,如理故已超过一年的,对行为为亦不再给予处分。 (7)对非当年发生的医疗事故,确系医务人员没有发现,事后复查始被发现者,应从发现之日算起,如事故已超过一年的,对行人为亦不再给予处分。 (8)对非本年度内发生的医疗事故,经调查确系由委为人有意隐瞒计算时间,应以发现之日算起,根据行为人的态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有同谋者,亦应同样处理。 (9)对行为人已调离原肇事医疗单位,原肇事单位应负责处理好善后工作,并将事故情况转行为人现工作单位,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组织纪律处理。原单位可以提现对行为人的处理意见供参考。 (10)对有原有征象的材料,应由业务负责人及时封存,不准涂改、增另或减少原病历的内容。有意陷瞒、企图逃避责任者,应加重处罚。 (11)对造成责任事故的责任者必须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存入技术档案。所在单位对责任事故的责任者应根据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并结合一贯表现,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处经济处罚。 (12)一级医疗事故的行政处分有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的行政处分有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的行政处分有记过、记大过、降级。 四级医疗事故的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 凡构成刑事犯罪的责任者,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未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过失,一般不给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成其写了事件的经过和认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13)对行为人造成医疗事故或差错的处理中,要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技术职称、学历、年资、从事该项专业时间长短、经验等方面分析是否因技术条件造成的事故,如确系因业务水平所限造成的事故,应从轻或者免除处分,责令深刻检查,从中记取教训。 (14)行为人工作主观武断,本身既无经验,又不请示上级医师,发生事故要由行为人本人负责。如已请示了上级医师,而上级医师未引起重视,漠不关心,未及时处理,发生医疗事故和差错的,被请示的上级医师应负主要责任。 一、医疗过错的相关规定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两种心理状态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过失与故意的属性根本不同,医疗事故属于过失,不是故意。此外,尚有因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的技术过失,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有所不同,在实践中有加以区别的必要。 疏忽大意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作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如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或擅离职守;或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也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或擅自做无指征和有禁忌症的手术和检查等,而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导致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 构成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双重特点。 违法性:在医疗事故中主要是指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这些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约定俗成大家都在实践中遵循的。但违法并不等于犯罪,这点要正确的理解和解释。 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属性。在实践中不能因为行为人有一般过失行为就与医疗事故关联,必须视其行为实际上是否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 医疗技术事故,指根据行为人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限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发生诊疗护理工作中的失误,导致不良后果的。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 3、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在多因一果时,要具体分析各自原因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如病人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与疾病本身的自然转归常有密切关联。有时因疾病重笃、复杂或已处晚期,而责任者的过失行为只是处于非决定性的地位,甚至是处于偶合地位,这些都要作具体分析,尤其是在事故定性、定级和对责任者处分时要慎重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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