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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