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我国,按照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但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担任信托的受托人,但如果是要采用信托机构的名义成为受托人,则需要由国务院相关机构批准。 而从实际情况来看,营业性质的信托,其受托人只能是持有信托牌照的信托公司,而对于不收取报酬的民事信托,自然人也是可以成为受托人的,这一点在国内也有过案例。但是律所、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不能成为受托人的,因为需要国务院相关机构批准。而律师,由于其展业只能依托于律师事务所,所以也不能以律师的名义成为受托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