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纪合同具体有哪些注意事项 |
释义 | 行纪合同的注意事项: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以及委托人不反对的,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并且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享有对委托物的留置权。 一、行纪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行纪人的法定义务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妥善保管的义务、委托物处置的义务、直接履行义务等。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纪人行使权力注意事项 1、物品的市场定价,是指该物在交易所买卖的,以交易所的交易价格为市场定价。无交易所价格的,市场上的市价为市场定价。2、如果委托人在行纪合同中与受托人约定行纪人不得介入买卖,或者委托人在行纪人介入买卖之前下达禁止行纪人介入的指示,那么行纪人不得以自己名义与委托人为买卖行为。否则即为违约。3、如果行纪人已经按委托人的要求,将委托物卖出或买进,行纪人对于第三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自然应归属于委托人。4、如果委托人已将委托事务撤回,而且该撤回通知在行纪人为买卖行为之前已经送达行纪人,则行纪人不得再为介入。 三、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的法律风险: (一)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二)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三)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四)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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