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二审行政诉讼应注意以下几个条件: 1.审查上诉条件。 提起行政诉讼上诉,首先应当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述条件进行审查。 2.应当撰写好上诉状,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4.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应当建议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5.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应当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6.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如果属于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诉请二审法院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要求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7.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可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应当另行起诉。 8.在上诉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