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附带性审查适用范围 |
释义 | 行政诉讼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可能也会对行政机关作出该决定所依据的具体文件表示不服,而该决定在该案中可以申请附带性审查,但不能单独进行诉讼。法院可以审理该文件的合法性,但是针对文件不能随意作出撤销或者是无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该决定是由下级或者同级机关作出,可以告知该机关进行审查或者是重做。 行政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什么是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1、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指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一并解决与该案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行为。 2、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并非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几种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如何审查一审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如何一并审查 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可以从两条路径展开: 一是“整体审查”,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出发,将规范性文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的审查。 二是“具体审查”,针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具体条款进行审查。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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