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从轻处罚的基础也是被告人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应当适用的法定刑的确定同从重处罚。如犯,数额较大的应在3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的幅度内从轻处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在3年以上10以下 有期徒刑 的幅度内从轻处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从轻处罚的限度则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从轻处罚既可以是在多个刑种中判处较轻的刑种,也可以是在有期限的幅度之内判处较短的刑期。3?从轻处罚的最低限度是被告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的最低刑,即可以对其判处法定最低刑,但不能在最低法定刑之下判处刑罚,否则,就是减轻处罚而非从轻处罚。 3、从轻处罚是指要比没有该从轻处罚情节判处适当轻一些的刑罚,因此,不能把从轻处罚一律判处法定最低刑,也不能认为只有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之下判刑才是从轻处罚。 4、我国 刑法 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既有“应当”性的,也有“可以”性的,前者意味着必须从轻处罚,后者是否从轻处罚往往由审判人员根据案情而定。 5、刑法中的从轻处罚情节一般同时又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到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也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客观: 《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