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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订协议后,房子能否避免强拆?
释义
    未签协议房屋强拆,当事人可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公告并限期当事人自拆,否则可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需司法途径拆除。拆迁前应进行告诫说服,保全证据,妥善保管财物,保障人身安全。拆迁后需跟踪解决争议。被强拆当事人可咨询律师,维护权益。
    法律分析
    没有签协议房子强拆的,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在我国的房屋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规定中,在房屋强拆的具体情况下,如果建筑本身就是违法的情况,那么就是需要通过司法途径来拆除的,具体情况可以由法院来进行判决处理。
    1、先行告诫说服。在强制拆除之前,仍应由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对被拆迁户进行说服,讲清道理,说明利害关系,尽可能促使被拆迁人户权衡得失,转变思想,主动让房拆除。对确实无法说通的,再实施强制拆除。
    2、全面保全证据。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的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强制拆除房屋前,应请公证人员到场,对被拆迁户的房屋、家具等财产状况予以录像、照相、做好记录、登记在册,并且由有关人员签名确认,以防产生争议时备查。
    3、妥善保管财物。拆房时,须通知被拆迁户家庭成员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的单位负责人到场,将被拆迁户的财产逐一清点登记,并由上述人员和强制拆迁工作人员签名后,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肯接收的,可集中统一保管或提存,不能损坏,更不能丢失。
    4、保障人身安全。注意被拆迁户的思想动态,随时劝解。对确有阻碍强制拆房、行为过激、情节严重的被拆迁户或其他人员,可依法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各方人身安全。
    5、事后跟踪。实施强制拆迁后,房屋虽拆除了,但并不等于矛盾解决了,还往往会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又形成拆迁人与拆迁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之间的争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继续跟踪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没有签协议房子强拆的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违法的情况,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的拆除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如果未经法定程序就强制拆除的,此时我国的被强拆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
    结语
    在房屋强拆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签署协议,被拆迁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对于需要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行政机关应当公告并限期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未拆除,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进行先行告诫说服、全面保全证据、妥善保管财物、保障人身安全等工作,并在拆迁后继续跟踪解决相关争议。如果行政机关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拆除,被拆迁人可以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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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5: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