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被欺骗,导致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况的行为,构成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该罪的对象为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主观上需要故意犯罪。 法律分析 首先,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骗得贷款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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