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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欺诈票据承兑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释义
    骗取票据承兑罪的主旨是通过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等,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根据损失程度和情节严重程度,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有特别严重情节,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或单位,需具备故意和欺骗手段等构成要件。犯罪行为的量刑依据是骗取的票据承兑数额的大小。
    法律分析
    一、骗取票据承兑罪一般判几年?
    骗取票据承兑罪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通常是贷款人,但若担保人、银行职员等帮助贷款人出谋划策,掩盖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另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至于如何区分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本文将在下面专门论述。
    2、主观方面:应该为故意,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款人使用的目的。如果贷款人主观上有将贷款占为己有,不再归还的目的,则应当构成贷款诈骗罪。
    3、客观方面: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只要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了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实填写贷款资金真实用途,以骗得贷款的顺利审批的,都属于“欺骗手段”。
    4、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这里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各种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如证券、保险、期货、外汇、融资租赁、信托投资公司等。这里的“安全”,是指骗贷行为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这些资产与正常贷款相比处于相对不安全状态,不利于银行的风险防范。
    对于犯罪分子骗取票据承兑的行为,一般都是为了获得非法的经济利益,而使用违法的手段来进行犯罪的行为,相关情况的立案和量刑依据是可以通过票据承兑的数额大小来进行认定的,数额越大所量刑的情节也就越严重。
    结语
    骗取票据承兑罪是一种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等行为,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或单位,主观方面应为故意,客观方面包括采取欺骗手段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等安全产生不利影响。量刑可根据骗取数额的大小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票据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八条 【票据行为的准据法】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 【票据及其格式与印制】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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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9: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