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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旷工三天是否属于自动离职范畴?
释义
    旷工三天是否算自动离职,我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属于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连续旷工3天解除劳动合同需视情况而定,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旷工达到三日以上可解除合同,且经公示或告知。公司可催告员工履职,如无正当理由可解除合同。旷工处理法律规定为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可除名。罚款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超过月工资的20%。
    法律分析
    一、旷工三天算自动离职吗
    旷工三天是否算自动离职,我国法律没有关于自动离职的相关规定,对于自动离职的规定,属于公司规章制度管理的范畴。如果公司规章里规定了三天旷工属于自动离职,那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处理。
    二、连续旷工3天解除劳动合同可不可以
    视情况而定。
    1、如果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旷工达到三日以上,视为员工自离,该项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的情况,且没有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经过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公司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依据;
    2、如果员工三天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旷工,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3、公司应当及时向员工送达相关的催告到岗履职通知书,明确员工因为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岗违法单位的规章制度,视为其单方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等内容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作为证据予以保存。
    三、旷工处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原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旷工,是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日无正当理由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根据《劳动法》第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在依法制定规章制度中规定处罚办法。一些省市规定对用人单位没有明确规定处罚办法,职工连续旷工15天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予以支持。
    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对劳动者罚款100元肯定超过20%,具体超过多少,要以劳动者的月标准工资来计算。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旷工三天是否算自动离职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是属于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范畴。如果公司规定了三天旷工属于自动离职,按照公司章程处理即可。对于连续旷工三天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视情况而定,如果公司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了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可以解除合同,并经过公示或告知,且不存在违反法律和不合理情况,可以作为公司行使自主权的依据。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对于旷工行为,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罚款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具体罚款金额应以劳动者的月标准工资为基准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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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3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