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中一方不知情的债务如何处理? |
释义 |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其中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了债务,一般情况下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共同承担和平等分割的前提下,夫妻双方有义务共同承担债务。然而,如果另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则可以将其认定为一方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就不需要进行分割处理。 法律分析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其中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了债务,一般情况下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共同承担和平等分割的前提下,夫妻双方有义务共同承担债务。 然而,如果另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则可以将其认定为一方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就不需要进行分割处理。 一、婚内一方不知情的债务怎么分割? 婚内一方不知情的债务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知情一方仍然要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可以举证该债务为一方欠下的,则可以认定为一方债务。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二、《民法典》对于夫妻债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对于婚内的债务,显然是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的,但在夫妻离婚时债务的分割情况,是需要首先对债务的认定情况来进行处理的,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显然是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如果是属于一方债务的则是由一方承担的。 结语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其中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了债务,一般情况下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共同承担和平等分割的前提下,夫妻双方有义务共同承担债务。然而,如果另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则可以将其认定为一方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就不需要进行分割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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