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享有哪些权利? |
释义 | 合同定有期限的,一般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期限届满时,得提取仓储物;若合同未约定储存期间或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有权随时提取,同样,保管人在给予存货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后,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与保管人的义务相对应,存货人的权利主要有:1要求保管人填发仓单的权利;2要求保管人按约定接受货物的权利;3在仓储物存入期间,检查货物和摘取样本的权利;4在仓储物存在危险时,要求保管人告知的权利;5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货物的权利;5取走仓储物的权利。 一、仓单的内容有哪些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二、仓储合同为什么不是实践合同 这是由仓储合同商事合同的特性决定的。仓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保管人是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也就是说,其营业目的就是从仓储保管营业中牟利。正因为保管人的专业性和营利性,在保管的物品入库前,保管人必然会做出一定的履行合同的准备,支出一定的费用。若认定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就意味着一旦存货人在交付货物前改变交易的意愿,不向保管人交存货物,保管人就其所受到的损失只能依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向存货人主张损害赔偿。这对保管人极为不利。 因此,承认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助于使保管人于前述情况下,得基于违约责任主张损害赔偿。同时,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一般也为营利性法人,若认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在存货人交存货物前合同不成立,那么在其交存货物时若保管人拒绝储存,存货人也不能依违约责任请求损害赌偿,这对存货人也是不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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