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张某与丈夫王某已结婚多年。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张某受单位指派出国进修,回国后发现丈夫竟然有了外遇。张某十分气愤,立即将第三者谢某告上了法院。她以谢某与自己的丈夫完全超出了一般的同事和朋友的交往关系,造成自己家庭不和睦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第三者谢某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那么,张某提出的赔偿合法吗? 按照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91条的规定,在配偶一方有过错造成婚姻破裂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承担《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换句话说,张某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但张某只能向自己的丈夫王某提出离婚伤害赔偿,不能向谢某提出损害赔偿。在本案中,张某并不想与王某结束婚姻关系,则应依照《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具体裁决。第三者谢某对张某家庭的不和睦确有过错,法院会判决谢某立即停止侵害张某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向张某赔礼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