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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私了后是否可以反悔再报警
释义
    交通事故私了后可以反悔再报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靠边停车并保护自身安全,注意报警并维护好案发现场的情况。对于轻微事故可协商解决,严重事故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法律分析
    截止至2023年为止,我国汽车每年的产量高达2702.1万台,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逐年递增,私了也是交通事故后的一种解决措施,不同于公了的麻烦琐碎,私了的优势在于可以一步到位,但也有很多人在私了后对于结果并未满意,或私了后对方并未履行相关义务,那么在私了后是否可以反悔再报警呢?
    事实上,交通事故私了后是可以反悔再报警的。如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本达成协议但是又反悔的,可以事后再报警,对于事后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作为信阳律师提醒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及时靠边停车,在高速路上停车后要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按照道路规则在150米设置危险警告标志,不要停留在车内,避免发生二次交通事故,同时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并及时报警,在警方到来前维护好案发现场的情况。如果在交通事故现场有伤亡,一方面及时寻求医务帮助,另一方面对于需要急救措施的应该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尽最大能力救治伤亡。最后,在警方到来时如实供述案发现场的前因后果,对于轻微的交通事故可以采取协商的解决方式,对于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结语
    交通事故私了后,如果当事人反悔,是可以再报警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并决定是否接受案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调解或提起民事诉讼解决赔偿争议。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停车、报警,并保护现场,对于伤亡情况要及时寻求医务帮助。对于不同程度的事故,可以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作为律师,我提醒您要遵守交通规则,保护自身安全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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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