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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市工伤7级赔偿标准是多少?
释义
    工伤人员七至十级伤残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为七至十个月本人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根据伤残等级和工资计算;退休或死亡时不享受上述待遇;根据伤残等级和工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规定标准时,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本人工资定义为工伤人员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或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相应比例计算。
    法律分析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个月本人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两个一次性补助金一共是十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按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五十五条(有关待遇计发的特别规定)
    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下列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当年度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上述两项工伤保险待遇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第六十一条(本人工资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结语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分别为13个月、11个月、9个月和7个月本人工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后,工伤人员还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根据伤残等级递减。根据工伤人员的本人工资定义,具体计算方式将根据工伤人员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来确定。根据特殊规定,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相应月份数与3896元的乘积时,差额部分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最低标准时,将按最低标准计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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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3: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