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质量保证金如何退还? |
释义 | 工程质保金是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前交付给建设单位的资金,用于保证施工质量。根据合同约定,如果质保期内工程质量无问题,开发商应及时返还质保金。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并要求施工企业改正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实施监理前应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有关监理单位、内容和权限。 法律分析 工程质量保证金又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条件,这一点其实双方在当初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时候,就应该在合同当中约定清楚。如果在质保期内工程质量都没有什么问题的话,那肯定到时间以后,提交工程质保金退还申请后,开发商就应该及时返还的。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规模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结语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施工质量而提前交付给建设单位的资金。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条件。如果在质保期内工程质量无问题,开发商应及时返还。根据相关法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监理人员有权要求改正,并应通知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在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监理单位、内容和权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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