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职责方(当事人在事端中无责、无需承当任何职责或补偿职责)在无责的情况下从自己所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补偿限额内强制承当补偿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交强险的补偿范围内,只要是事端当事人之一,无职责方地点的稳妥公司也必须得按无责补偿限额给产业受损者或人身受伤者承当必定的补偿职责,将风险转移到稳妥公司,表现交强险强制的优越性,完成对受害者的补偿。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