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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首都航空退票政策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航班日期为2020年12月17日(含)至2021年2月28日(含),在航班起飞前取消订座的客票,且在客票有效期内(购票日期起1年内有效):1. 可为旅客办理非自愿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2. 可以免费办理一次变更航班日期,变更至2021年3月27日(含)前的航班,免收变更手续费、子舱位差价及淡旺季价差。如涉及跨服务等级变更,可免收变更手续费,但需补齐票款差额。再次变更或退票按客票使用条件办理。3. 变更至2021年3月28日(含)以后的航班,或航班起飞前未取消座位的按照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七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第七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因故确需偏离指定的航路或者改变飞行高度飞行的,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第九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一百二十六条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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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