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可以变更孩子的姓氏的标准: 1、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2、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3、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且其生父母双方协商同意更改的; 4、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5、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6、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九十二条 年满18周岁的公民原则上不予变更现用姓名。公民变更姓氏的需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