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钥匙已拿视为交付使用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占有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法律法规和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为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即为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可见,出卖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向买受人交钥匙,就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的义务。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必须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应按约定履行才算交付。当然,即使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房屋交付包括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交了钥匙,还有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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