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认定标准 |
释义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1枚以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一、现行刑法对非法储存弹药罪立案是如何规定的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储存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储存弹药罪定罪处罚: 1、非法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2、非法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3、非法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4、非法储存爆炸装置的; 5、非法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6、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7、多次非法储存弹药的; 8、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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