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上看,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
释义 | 立法精神:立法机关在制定贪污罪时将贪污罪的范围定格为国家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所以说,贪污罪的主体范围要比其他的职务性犯罪(比如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的主体范围大,主要就是多出了受委托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刑法383条规定的贪污罪的主体中主要包括:①国家机关人员(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②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专指国有独资的,国有控股或参股的除外,不包括集体性质的);③事业单位人员;④人民团体人员(属于国有设立的);⑤受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人员(指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⑥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从事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⑦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⑧政协会议等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上述八种人员都可能成为贪污犯罪的主体。 辩护技巧:对于辩护律师,在对待这个问题上一定要仔细、谨慎,虽然很多律师相信检察机关的办案水平,普遍认为检察院不会犯这种低级的错误,但作为负责任的律师还是应该更加专业的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作出评判。对于上述八种情形中,①③④⑦⑧五种情形对于一般没有太多法律知识的人来讲也不存在太多地认识困难,只是剩下的五种情形认识上有的可能存在偏颇。第②种指的是国有公司企业必须是100%由国家控股的,营业执照的公司性质是国有独资,否则其成员就不当然的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国有控股、部分参股与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其成员有部分可能构成贪污,但也有部分可能不会成为贪污的主体。第⑤种指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委派出去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国有控股(但不是100%的独资)、国有参股公司中受国有股委派来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领导或职工(如国资委委派到股份制公司担任董事的人员),如果虽然在股份制公司(国有股份控股或参股)中担任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但只要它不是由国资委等国有单位委派来担任职务的就不能够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也就是说,如果他贪污,则只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第⑥种指的是受国有单位的委托而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属于集体性质的村委会,受国家机关委托发放赈灾款,在发放赈灾款时贪污赈灾款,则可以构成贪污罪,辩护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详细地分析贪污款的性质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具体涉及主体身份的一些辩护技巧,在本文后面有进一步的论述。 一、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如前所述,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从立法过程上看,职务侵占罪由贪污罪分化而来。从犯罪构成上看,两者的相同点是: 1、主观上均由故意构成; 2、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在行为上都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但是与贪污罪又有明显不同,具体区别有如下几个方面 1、主体要件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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