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育证明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具,也可以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开具婚育证明应当携带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已婚的还应携带结婚证。 晚育证明的办理机构如下: 1、本市户籍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来沪人员,未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已过有效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婚育证明》; 2、不符合在本市办理《婚育证明》条件的来沪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户籍地《婚育证明》,并在限期补办期间在本市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