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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定病假工资规定
释义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病假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病假救济费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况外,劳动者在医疗期间、妊娠期间、产期间和哺乳期间、劳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员工在医疗期满后,可以从事原来的工作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医疗期满后,即使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外安排的工作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作和职业病的障碍程度进行劳动力鉴定标准。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该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宅和使用者支付的伙食补助金、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补助金、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生病或非劳动者受伤,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使用者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使用者必须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年数,每年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支付6个月以上工资的医疗补助金。患重疾和不治之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疾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不治之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25条、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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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0:2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