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宅基地一户多宅的情况中有些是合法的,对这一类要给予确权登记发证。 这种情况通常有两种: 1、已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到宅基地的,可以给予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的合法继承人”。 2、村民两处宅基地面积合并,没有超过规定面积的,可以给予登记发证。 法律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二、因地制宜,加快开展地籍调查 各地要加快地籍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底数,对已调查登记、已调查未登记、应登记未登记、不能登记等情况要清晰掌握。正在开展地籍调查的,要加快推进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尚未开展地籍调查的,要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因地制宜抓紧开展,形成满足确权登记需要的房地一体地籍调查成果。 各地可采取积极灵活的方式,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对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无法实地指界的,可采取委托代理人代办、“先承诺、后补签”或网络视频确认等方式进行。要结合本地实际,选取合适的地籍测绘技术方法。有条件或靠近城镇的,可采用解析法。不具备条件的,可利用现势性强的国土三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形成的航空或高分辨率卫星遥感正射影像图,采用图解法获取界址、面积等信息。对暂不具备解析法和图解法条件的,可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村委会组织人员,利用“国土调查云”软件结合勘丈法进行地籍测绘。 地籍调查成果通过验收后,应及时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地籍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支撑不动产登记及相关管理工作。 |